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169号原告张xx,女,2009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张杨,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洪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张xx诉被告洪x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肇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