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平,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江滔,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胡建平与江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江滔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江滔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高坪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胡建平申请执行江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6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