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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639号

林海华与谢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海华,谢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639号原告林海华,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谢明英,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华诉被告谢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余文晓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803民初639号原告林海华,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谢明英,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华诉被告谢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文晓

人民陪审员梁钟和

人民陪审员余冰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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