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毕其平,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黄君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毕其平与被执行人黄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君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毕其平5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君伟名下的房产正在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发函请求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毕其平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卢树立
审 判 员 项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