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联系方式1507575****。
法定代表人:尹尊林。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