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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05号

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联系方式1507575****。

法定代表人:尹尊林。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