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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097号

张振华与孙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华,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孙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与被执行人孙辉侵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6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