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74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刚,男。被执行人谢印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0000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聊东商初字第1608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泉林
审判员 刁贵锡
审判员 魏方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子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