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莫益强。被执行人莫荣。被执行人韦英。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莫益强、莫荣、韦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标的:45020.9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莫益强、莫荣、韦英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陈勋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