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075号
原告:莫某,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40。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810。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判员冯喜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