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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2075号

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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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075号

原告:莫某,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40。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810。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判员冯喜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