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执行人王启刚。被执行人张西美。被执行人韩奎涛。被执行人周朋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启刚位于临沂兰山区金源路165号-E号楼XXXX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续行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启刚位于临沂兰山区金源路165号-E号楼XXXX室的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