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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87号

王某与姜某、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翁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姜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同上。王某申请姜某、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韩武执行员那日苏执行员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韩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