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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199号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小组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小组,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行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

负责人:卢潭生,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民、田拥军,均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丹,省长。

委托代理人:邓凯、黄允鑫。上诉人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小组(下称和兴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991年10月16日,原广东省国土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地政(1991)273号《关于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地的批复》,同意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用大岭镇蕉田管理区土地等内容。2014年12月23日,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惠东国土资信处字(2014)26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和兴村民小组信访反映惠东县养老服务中心在平山街道环城南路泰园地段土地范围原寨场山林场用地,其中属于和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面积约50亩山地未作征地补偿的问题,答复如下:惠东县养老服务中心在平山街道环城南路泰园地段土地范围原寨场山林场用地,其中属于和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面积约50亩土地已列入1991年征地总面积范围内,补偿款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由县政府划入蕉田管理区账户,已由蕉田管理区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等内容。2015年1月8日,和兴村民小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兴村民小组认为原广东省国土厅作出粤地政(1991)273号《关于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撤销该征地批复。2015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5)2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和兴村民小组,决定受理和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3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5)28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给和兴村民小组,决定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延长30日。2015年3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广东省国土厅于1991年10月16日作出涉案批复,和兴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和兴村民小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和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兴村民小组不服该决定,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手段,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可纳入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宜超过该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本案中,和兴村民小组不服原广东省国土厅于1991年10月16日作出的粤地政(1991)273号《关于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地的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地批复,超过该用地批复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和兴村民小组要求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要求其重作的诉请理据不足,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和兴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和兴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与“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混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审查和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时,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和兴村民小组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排除了和兴村民小组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权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无证据证明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和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5月12日国法秘函(2003)85号)第二项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和兴村民小组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1年10月16日,原广东省国土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地政(1991)273号《关于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地的批复》,同意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用大岭镇蕉田管理区土地等内容。和兴村民小组不服上述批复,于2015年1月8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用地批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可申请复议的最长期限未作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行政诉讼作为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可纳入行政复议的期限亦不宜超过该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广东省人民政府认为和兴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8日提出涉案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用地批复,超过该用地批复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并作出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和兴村民小组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和兴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和兴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审理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和兴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和兴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丽达

代理

审判员  付庆海

代理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温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