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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573-1号

季来军与周成军、王宝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来军,周成军,王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73-1号

申请执行人:季来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成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宝存,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成军、王宝存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成军、王宝存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树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