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73-1号
申请执行人:季来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成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宝存,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成军、王宝存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成军、王宝存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树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