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18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跃,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永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德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德跃借款本金343725.3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