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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5号

申请人沈爱民与被执行人赵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爱民,赵玉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5号申请人沈爱民。被执行人赵玉春。申请人沈爱民与被执行人赵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