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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250号

张蕾与郑书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蕾,郑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250号原告张蕾,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灵寿县人。被告郑书利,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蕾与被告郑书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