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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8-2号

李元飞、毛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元飞,毛海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飞,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海霞,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3)66号裁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毛海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毛海霞在位于荆门市白庙路有一套房屋,经本院依法处置,现拍卖、变卖程序已经结束,因无人竞买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李元飞同意以变卖保留价113805元接受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海霞所有的位于荆门市白庙路房屋一套作价1138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元飞抵偿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仲裁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以上荆门市白庙路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元飞时起转移。解除对荆门市白庙路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元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审判员  向显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笪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