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63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双陡自然村16号。
被告:任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头班自然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