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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632号

刘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63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双陡自然村16号。

被告:任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头班自然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