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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640号

王剑文、赵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剑文,赵宇,陈丽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剑文,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冯雪云,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冠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陈丽容,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剑文与被执行人赵宇、陈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4431.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执行费1430元,合计103419.3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宇、陈丽容的银行存款10341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志康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