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剑文,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冯雪云,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冠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陈丽容,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剑文与被执行人赵宇、陈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4431.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执行费1430元,合计103419.3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宇、陈丽容的银行存款10341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志康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