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某,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诈骗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