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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初48号

原告杨智诉被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智,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初48号 原告杨智,男。 委托代理人卓传旺,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2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达,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宝、张艳茹,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卓令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助理。 第三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安县塔岭新区富民大道30号龙福花园A栋1楼。 法定代表人孟由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抒音、陆丽霞,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诉被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杨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故本案按原告杨智自动撤诉处理。逾期预交的4675.13元予以退回原告杨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果果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敏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审核:周果果撰稿:周果果校对:王敏敏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印制 (共印1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