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2430号原告许祥声,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刘选中,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张芹菜,女,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许祥声与被告刘选中、张芹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2016年6月3日,原告许祥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选中、张芹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刘选中、张芹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声撤回对被告刘选中、张芹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许祥声负担。
审判员 董文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