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1民初714号原告赵锁金,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修武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负责人苏文峰,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400元及利息12288元(按月息2分从1995年1月6日计算到2016年5月6日止)合计146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修武县周庄镇孔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锁金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1228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减半收取为8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