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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23号

尤磊与李勇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磊,李勇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尤磊,男,2006年6月24日生,学生。被执行人李勇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勇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勇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岐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陕AXXX**嘉龙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岐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AXXX**嘉龙牌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由被执行人李勇岐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擅自买卖、毁损、处分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