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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69号

杨术兰与赵会增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术兰,赵会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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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杨术兰,农民。

被执行人:赵会增,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术兰与被执行人赵会增人格权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37274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巨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