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杨术兰,农民。
被执行人:赵会增,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术兰与被执行人赵会增人格权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37274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巨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