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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字第114号

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苏瑞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里解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6714XXXX。法定代表人梁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永波,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毅强,总经理。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徐能武,经理。被告苏瑞宏,男,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苏瑞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94.5元,由原告山西鑫贸通工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潘潘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武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