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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836号

邹方与朱绪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邹方,朱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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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36号原告邹方。被告朱绪祥。

原告邹方诉被告朱绪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立案,并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原告邹方应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41648元,原告邹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的,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