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艺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泉。
原审
被告:傅庆平。
原审
被告: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北侧(秀洲区洪合镇企业服务中心内*幢***室)。
法定代表人:傅庆平。
上诉人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刘春
审判员李美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