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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109号

张坤泉与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傅庆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张坤泉,傅庆平,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艺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泉。

原审

被告:傅庆平。

原审

被告: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北侧(秀洲区洪合镇企业服务中心内*幢***室)。

法定代表人:傅庆平。

上诉人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刘春

审判员李美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