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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6执恢1号之一

王文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6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创业路。

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现住什邡市方亭雍城西路。王文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长期在外地务工,地址不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张正平为被执行人,因张正平也下落不明,本院正在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暂无法追加和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2)什邡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昌茂

审判员  肖 曦

审判员  李柱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