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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220号

牟钟峰与李丽、王鑫、徐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钟峰,李丽,王鑫,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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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牟钟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钟峰与被执行人李丽、王鑫、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