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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行初2号

徐永茂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赣01行初2号原告徐永茂,男,1933年12月19日出生,家庭住址: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徐正根,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家庭住址: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徐永茂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梅茂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罗承炜,该区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长。

原告徐永茂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询问、协调。原告徐永茂委托代理人徐正根,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罗承炜,案外人西湖区医保局局长蔡骏到庭参加质证、询问和协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西府复字(2015)第2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徐永茂的委托代理人徐正根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剥夺其行政复议权,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对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西湖区人社局2015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2、附件1:徐永茂职工医保参保情况,退休待遇,待遇情况正常;3、西湖区2016年度70岁老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流程;4、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洪府发【2015】37号)。

原告徐永茂诉称:

一、请求允许原告复制本案的庭审录音录像。为了核实庭审笔录的完整性,便于原告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允许原告复制本案的庭审录音录像。

二、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判被告在判决生效的次日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保障被终止福利的老年人原告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1、原告对终止老年人福利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2款赋予的权利。2、不服终止老年人福利的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0项、第9条第1款、第4款、第11条、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受理条件。3、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8条应当受理的7项条件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遭遇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让谁能信服?4、保障原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免受被告没有法律根据的“特权”剥夺。综上,被终止福利的老年人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在2015年12月23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审查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作出剥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决定有无法律依据,又审查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再保障原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免受被告没有法律根据的“特权”剥夺。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徐永茂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目的的原告有主体资格。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辩称:被答辩人因不服西湖区医保局作出停保和不予进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保认定,于2015年12月14日向答辩人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发现被答辩人已在南昌市医保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医保卡为10×××64,享受退休待遇,待遇情况正常,按照《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第八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答辩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综上,答辩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情况,程序合法。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其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本文件颁布后,居民或职工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含两种)社会医疗保险,应该严格按照各自身份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2010年徐永茂及其儿子徐正根向其住居地社区劳保所隐瞒徐永茂已经在南昌市医保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申请参加了西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当时西湖区医保管理系统并未与南昌市医保管理系统对接,在这种情况下,西湖医保局为徐永茂办理了2011年至2015年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参保认定,并正常享受了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卡号36×××29。2015年西湖区医保管理系统与南昌市医保管理系统对接后,对该区7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参保进行核定时,发现徐永茂已经在南昌市医保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医保卡号为10×××64,享受退休待遇,待遇情况正常。2015年南昌市人民政府下达《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西湖医保局根据《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向其所辖各街道劳保所下达了《西湖区2016度70岁老年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流程》,该认定流程也明确了认定对象为:70岁免费参保只针对居民医保人员,职工医保、公费医疗人员无需办理。为此,当徐永茂及其儿子徐正根于2015年11月28日到西湖区医保局要求续保时,西湖区医保局作出了将徐永茂居民医保(医保卡号36×××29)进行停保的处理,并不予进行7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参保认定。徐正根(以徐永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该决定不服,于2015年12月上旬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西府复字(2015)第2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徐正根(又以徐永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徐永茂的委托代理人徐正根为规避法律,曾多次以各种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在法院纠缠、冲岗。在庭审中且又经常违反法庭规则,经法院训诚后仍不改正。

本院认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每个居民的权利,居民进行待遇享受时,是不允许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徐永茂在参加职工医保同时又申请居民医保,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是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徐永茂作为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的退休职工,单位已为其办理职工医保,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作出将徐永茂居民医保(医保卡号36×××29)进行停保的处理,并不予进行7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参保认定的决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收到徐永茂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西府复字(2015)第2号)并送达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的受理、决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徐正根(作为徐永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明知其父亲利益未受到损害,却无理再次向西湖区医保局要求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遭到西湖区医保局停保处理,并不予进行7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参保认定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为实属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妥。徐永茂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永茂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永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广金

代理

审判员  罗锦戎

代理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