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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936号

黑龙江农垦久谊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久谊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久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2-4号。法定代理人刘晓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久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久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煤款(含运费)3118176.8元、利息374181元、案件受理费34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