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48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铁英,身份证号2114021974********,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铁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9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