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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833号

黄必喜与张俊锋、邹少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833号

申请执行人:黄必喜,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张俊锋,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邹少飞,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必喜与被执行人张俊锋、邹少飞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必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刘国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