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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144号

何盛荣申请执行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盛荣,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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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盛荣,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何盛荣申请执行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盛荣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已被抵押���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便于处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固红

审 判 员  叶 佳

代理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