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828号
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迎春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民,总经理。
被告:上海丝艺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明星村****号-2。
法定代表人:徐希龙。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丝艺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嘉善恒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