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32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施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