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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328号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32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施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