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9396号

刘良桂与深圳永动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良桂,深圳永动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9396号原告刘良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焕昭,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永动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确立学习及合作关系时商定,如出现争议时应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至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营业执照以及商事登记信息均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所称双方另有仲裁约定,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  绍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恩欣(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