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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184号

杨昌贵与郑业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昌贵,郑业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184号申请人杨昌贵,男,侗族,公民身份号码×××7538,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郑业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216,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本院(2016)粤0403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业希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80×××92账户的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