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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01号

孙二屯、李亚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二屯,李亚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孙二屯,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亚章,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亚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亚章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