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18号
原告:杨亮,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雪,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全,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万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与被告李东雪、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万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亮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雪艳
代理
审判员 王丛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