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718号

杨亮与李东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亮,李东雪,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万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18号

原告:杨亮,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雪,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全,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万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与被告李东雪、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万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亮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雪艳

代理

审判员  王丛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