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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申26号

张守兴与凤阳县大溪河蒋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守兴,凤阳县大溪河蒋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申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兴,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阳县大溪河蒋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云,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张守兴因与被申请人凤阳县大溪河蒋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守兴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张守兴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守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康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朱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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