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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茅箭民初字678号

朱随芳与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随芳,郭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茅箭民初字678号原告朱随芳,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郭勇,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朱随芳诉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被告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朱随芳。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