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茅箭民初字678号原告朱随芳,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郭勇,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朱随芳诉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被告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朱随芳。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