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初273号

胡建花与刘建亚、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花,刘建亚,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273号原告胡建花,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国华,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蕾,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亚(又名LIUJACKJIANYA),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与松谷路交口丽景碧雅花园澄江阁401。法定代表人JACKJIANYALIU,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花与被告刘建亚、被告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总计存款39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原告胡建花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建亚、被告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陈清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