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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441号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441号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娇,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艺娜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