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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706号

高琴与刘志鹏、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琴,刘志鹏,贾立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1706号原告高琴,女。被告刘志鹏,男。被告贾立新,女。

原告高琴诉被告刘志鹏、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现原告又无法提供刘志鹏、贾立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高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善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