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607号
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经营者:张弛,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曲永海、薛琨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秀娟,女,约5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孙汝强,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蒋岳,男,约17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金勇、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诉被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撤回对被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承担。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傅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