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1607号

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与被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607号

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经营者:张弛,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曲永海、薛琨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秀娟,女,约5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孙汝强,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蒋岳,男,约17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金勇、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诉被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撤回对被告崔秀娟、孙汝强、蒋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口市东莱城东福海草鸡坊承担。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傅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