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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2380号

朱建国与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建国,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38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居民。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赵平升,该××董事长。朱建国与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朱建国支付工程款224170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367元,由被告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本院执行。经对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及债权均已被本院保全,且正在进行拍卖和落实执行中,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