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莫某。申请执行人江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石卢胜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世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