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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596号

程圣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圣和,刘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96号原告程圣和。被告刘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和与被告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圣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圣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圣和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程圣和负担。

审判员  艾维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