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96号原告程圣和。被告刘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和与被告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圣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圣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圣和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程圣和负担。
审判员 艾维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启彬 关注公众号“”
程圣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96号原告程圣和。被告刘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和与被告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圣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圣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圣和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程圣和负担。
审判员 艾维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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